陜西省華陰市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2011)陰刑初字第01號 公訴機關華陰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衛龍江,男,漢族,初中文化,個體工商戶。2010年5月14日因涉嫌故意毀壞財物被華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取保候審。 華陰市人民檢察院以陰檢刑訴(2010)第7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衛龍江犯故意毀壞財物罪,于201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被告人衛龍江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華陰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0年5月10日上午9時,被告人衛龍江因瑣事在華岳大道北段對孟塬鎮嚴家村吝某進行毆打,并將吝某的一輛紅色ep**25型北京現代車砸壞,經華陰市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吝某鼻出血、鼻骨骨折為輕微傷。經華陰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砸汽車損壞價值為5910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衛龍江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并提供報案材料、受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鑒定結論等證據對指控事實予以證明,要求本院依法懲處。 被告人衛龍江對起訴書指控不持異議,表示悔罪,希望能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0年5月10日上午9時,被告人衛龍江因瑣事在華岳大道北段對孟塬鎮嚴家村的吝某進行毆打,并將吝某的一輛紅色ep**25型北京現代車砸壞。經華陰市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吝某鼻出血、鼻骨骨折為輕微傷。經華陰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砸汽車損壞價值為5910元。 另查明,案發后被告人衛龍江即到公安機關自首,并與吝某就民事賠償達成協議并已履行,吝某向公安機關申請撤案。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當庭質證、認證的破案經過、吝某報案材料及證言、衛龍江供述及自述、華陰市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傷情鑒定書、華陰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結論、協議書、吝新元的申請書、扣押物品清單及領條、現場方位圖、照片、西岳派出所出具的證明、戶籍證明信等證據證明。 本院認為,被告人衛龍江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損失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公訴機關指控其犯故意毀壞財物罪的事實成立。被告人衛龍江在犯罪后能夠自首,應依法從輕處罰,其認罪態度較好、能積極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取得受害人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衛龍江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十個月(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罰金12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員 李少鵬 二0 一一年 一 月十日 書 記 員 嚴建業 延伸閱讀: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