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涉事的利民學苑小區B棟共有2個單元,每個單元有4戶居民,整棟樓涉及200多戶住戶。如果按照二手房交易網站上對該小區房屋均價的標注計算,這200多住戶的房屋售價此前已經過億元。 租戶私自拆承重墻給整棟樓造成巨大的損失和危險,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規定,租戶本人肯定是要承擔賠償責任的;將房屋出租的業主如果對租戶砸承重墻這一行為不知情,是不用承擔責任的,如果知情或支持租戶砸承重墻的行為,可能也要承擔一定的過錯責任;其他受損失的業主,完全是此次事件的受害者。 除此之外,小區物業對此具有管理職責和安全保障義務。根據規定,居民裝修拆除非承重墻的墻體應當到物業備案,物業對租戶裝修過程中擅自拆除承重墻沒有及時發現和制止,在管理上存在一定的疏忽。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的規定,物業也需要對租戶私自拆承重墻給其他業主造成的損失,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賠償責任。同時,實施拆墻行為的裝修公司或者施工隊屬于專業人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重墻不能拆除,因此在拆承重墻的行為中也存在過錯,屬于共同侵權人,需要根據《民法典》一千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和租戶一起承擔共同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