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舅舅和我表弟傷到人后,我爸爸作為擔保人,向公安機關繳納了1萬元的擔保金。將舅舅和表弟擔保出來。由于我表弟今年18歲,還比較小,對于這件事情很害怕。在傳訊的時候,能不能就讓我舅舅一個人出庭,我表弟不出庭。這樣我爸爸這個擔保人要負什么樣的責任? 答: 你舅舅和你表弟必須做到隨傳隨到,否則擔保金可以予以沒收。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明確規定:“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被保證人有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及時報告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