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沒收保證金流程 核心內容:在取保候審的需求中,如果取保候審的被沒收了保證金,那么這個流程是則呢么樣的呢需要注意哪些問題的存在呢下文將會詳細分析,希望下文內容可以幫助到您。 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 公安機關在通知犯罪嫌疑人交納保證金時,應當告知其必須遵守的規定以及違反規定應當承擔的后果。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違反有關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其違法行為的情節,決定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 需要沒收保證金的,應當經過嚴格的審核后,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 沒收保證金決定,公安機關應當在7日以內向犯罪嫌疑人宣讀,并責令其在上簽名、捺指;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應當向犯罪嫌疑人家屬、法定代理人或者單位宣布,并要求其家屬、法定代理人或者單位負責人在上簽名或者蓋章。 公安機關向犯罪嫌疑人宣讀的同時,應當告知其對沒收保證金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5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審請復核一次。 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書之日起的7日以內做出決定。對上級公安機關撤銷或者變更沒收保證金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取保候審保證金交納 1、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保證金,應當以能夠約束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不妨礙、不逃避刑事訴訟活動為原則。 2、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保證金的,應當經過嚴格審核后,報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3、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較高數額保證金的,應當經地、市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4、保證金必須在公安機關決定取保候審時一次性交納。 5、保證金由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屬、法定代理人或者單位向公安機關指定的銀行專戶交納。 注: 嚴禁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吞保證金。 6、公安機關在通知犯罪嫌疑人交納保證金時,應當告知其必須遵守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以及違反規定應當承擔的后果,并在上注明。 7、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其違法行為的情節,決定沒收保證金的一部或者全部,并且區別情形,責令其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變更為監視居住、提請人民檢察院予以逮捕。 注: 1、決定沒收保證金的,應當經過嚴格審核后,報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決定沒收保證金數額的審批權限,與決定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保證金數額的審批權限相同。 2、沒收保證金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在七日以內向犯罪嫌疑人宣讀,并責令其在上簽字或者蓋章。 3、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公安機關應當在七日以內將沒收保證金的決定,向犯罪嫌疑人的家屬、法定代理人或者單位宣讀,并要求其家屬、法定代理人或者單位的負責人在上簽字或者蓋章。其家屬、法定代理人或者單位負責人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公安機關應當在上注明。 4、公安機關決定沒收犯罪嫌疑人的保證金后,應當及時通知指定銀行將沒收的保證金,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上交國庫。 5、犯罪嫌疑人對沒收保證金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之日起的十五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一次。 6、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起的三十日以內作出復議決定。上級公安機關復議后,決定撤銷或者變更沒收保證金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7、責令犯罪嫌疑人重新交納保證金的,依照本規定關于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保證金的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