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的不純正身份犯是特殊主體嗎? 對于純正身份犯來說,應當是存在一個獨立的以主體特定身份的存在為必要的構成要件;而較之不純正身份犯而言,首先具備一個一般的犯罪構成要件,如果行為主體具備了特殊身份則符合與該一般犯罪構成要件相對應的輔之以較重或者較輕(包括免除)刑罰的構成要件。 也就是說不純正身份犯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但是特殊的身份會導致加重或減輕刑罰。 逃稅罪不是真正的身份犯,逃稅罪是屬于純正不作為犯罪。純正不作為犯是指由《刑法》明文規定的只能由不作為構成的犯罪,它是以不履行特定義務為構成要件的犯罪。也就是說,在我國現行《刑法》中,行為人的行為但凡符合法律明文規定的不作為犯罪的構成要件,都可根據法律的規定定罪量刑,因此,純正不作為犯罪的成立必須以構成要件齊備為前提。 而對于逃稅罪來講,不管行為人采取何種手段,其最終行為都是不履行法律規定的納稅義務。所以逃稅罪屬于純正不作為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該國家工作人員說明來源,不能說明來源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額特別巨大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 二、作為義務的來源是什么? 義務的來源有四個: 1、職務要求的義務; 2、法定的義務; 3、法律行為引起的義務; 4、先行為造成的義務。 作為義務在非純正不作為犯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是考察罪與非罪的關鍵。前三種義務比較好判斷(要注意法定義務并非僅僅是刑法規定的義務,還包括其他法律和行政規章的規定),難以判斷的主要的就是第四種——先行為造成的義務。 三、刑法中身份犯有哪些類別 身份犯屬于刑法中重要的一種類型,主要包括以下幾種類型: 1、以特定職務為內容的特殊身份。--國家工作人員 2、以特定職業為內容。--航空人員、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 3、以特定法律義務為內容。--納稅人、扣繳義務人 4、以特定法律地位為內容的特殊身份。--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 5、以擁有特定物品為內容。--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配置槍支的人員 6、以患有特定疾病為內容。--嚴重性病患者 7、以居住地和特定組織成員為內容的特殊身份。--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 8、以不具有特定資格為內容。--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