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拘留和拘役有傳票嗎? 拘役和拘留是不會有傳票的,傳票是人民法院的通知,而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的刑事強制措施,但是公安機關會通知其家屬。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二、被刑事拘留找律師有什么用? (1)對于刑事拘留期間的犯罪嫌疑人來說,只有律師能夠會見嫌疑人,家屬不能探望。為了爭取能夠爭取的最大權益,請律師介入了解案情,是很有必要的。 (2)委托的律師可以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 按照法律的規定,律師可以在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訊問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后會見犯罪嫌疑人時,可以為他進行法律咨詢。由于犯罪嫌疑人的特殊身份,特殊地位,加上對法律知識的缺乏,犯罪嫌疑人往往由于不懂得法律,不敢大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當犯罪嫌疑人被抓后,家屬就應當立即為他聘請律師,有了律師的及時咨詢,犯罪嫌疑人就會心中有底。 (3)律師可以代為申請取保候審,代為申請解除或變更強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抓以后,審訊人員為了迅速破獲案件,在審訊過程中未必都會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損害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甚至嚴重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權利的現象時有發生。 三、刑事拘留的條件是什么? 刑事拘留的條件一般如下: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