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票≠船票 突然接到法院傳票 不少人都是一頭霧水 傳票到底是什么呢? 今天就和大家聊聊!
首先法院傳票是人民法院依法簽發的 要求被傳喚人按指定的時間 到指定的地點出庭參加訴訟活動 或進行其他訴訟行為的書面文件 一般來說法院傳票大致長這個樣子!
個人民事糾紛法院傳票: 法院應當在開庭3日前將傳票送達當事人 將出庭通知書送達其他訴訟參與人 傳票和通知書應當寫明案由 以及開庭時間和地點 實踐中,法院審理簡易程序案件 也可用電話通知當事人到庭開庭
那么拿到法院傳票 我們該如何正確處理呢? 首先
1 謹防語音電話通知法院傳票 打來的詐騙電話通常是先語音提示 然后按9之類再轉到人工服務 其實法院打來電話通知領取傳票 從頭到尾都是人工的
接到此類電話 及時撥打法院對外公開的電話號碼 或直接到法院查詢 經查詢確認涉嫌電話詐騙的 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 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三十一條 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
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八十八條 直接送達 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收件的人,訴訟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九條 留置送達 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第九十條 電子送達 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達的,以傳真、電子郵件等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九十一條 委托及郵寄送達 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九十二條 轉交送達之一 受送達人是軍人的,通過其所在部隊團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轉交。 第九十三條 轉交送達之二 受送達人被監禁的,通過其所在監所轉交。受送達人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通過其所在強制性教育機構轉交。 第九十四條 轉交送達期間 代為轉交的機關、單位收到訴訟文書后,必須立即交受送達人簽收,以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九十五條 公告送達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缺席判決 : 指法院在一方當事人缺席時所為的判決 如果你不出庭的話 相當于放棄了為自己辯解的機會 這樣做出來的判決對你是相當不利的
如果你是被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如果你是原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法院送達傳票的目的 是維護被告知情權 以及避免訴訟權利被剝奪 只有了解案情,積極出庭應訴 提交相關證據,向法官說明事實 才能更好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