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逃逸后又自首怎么判決 2009年8月5日,安源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以被告人易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宣判后,被告人不服,已向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09年5月4日下午,被告人易某駕駛小車沿萍青線由萍鄉往湘東方向行駛,當日16時59分許,途經安源區青山鎮大城小學門口路段時,因避讓不當,與行車方向從左往右橫過道路的被害人謝某相撞,造成謝某當場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被告人易某未停車,而是駕車逃離現場。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人易某應負事故的全部。 另查明,2009年5月4日下午被告人易某駕駛小車在大城小學門口路段與橫過道路的被害人謝某相撞,造成謝某當場死亡。事故發生后,易某駕車逃逸,于2009年5月4日19時50分在其朋友陪同下到蘆溪縣交警大隊投案。到案后,被告人易某與被害人謝某家屬就民事賠償達成協議,由易某一次性賠償謝某家屬經濟損失21萬元,已支付。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易某駕駛機動車遇行人橫過道路時未避讓,造成一人死亡后果,事故發生后駕車逃逸,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應負事故的全部,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易某駕駛機動車肇事后逃逸,依法應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后又到交警部門投案,并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可減輕處罰。鑒于其到案后能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被害人家屬也請求對被告人易某從輕處理,故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如上判決。 蓄意殺人有自首情節的公訴案件是怎么判的 中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犯罪,由該公民離境前的長期居住地或者原戶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咨詢: 您好,某人和一和尚發生沖突,將其致死后去當地派出所自首,他態度很好,一五一十交代了具體過程。請問,這樣的案子一般的判刑結果是什么樣的會判死刑嗎 律師解答: 會判死刑。但是否是立即執行,則要看其它情節了。